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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作者:杨思     发布时间:2012-3-26 点击数:4846

 

一、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二、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防火检查人员应当责成各部门责任人当场整改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明火或在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的; 

2、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3、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4、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三、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由学校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 

 

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

 

六、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及时改正。如有困难无法及时改正的上报

 

 

 

 

 

 

 

 

上海市杨思高级中学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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