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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宣传法 共创文明健康环境

作者:黄永东     发布时间:2010-3-8 点击数:1896


学法、守法、宣传法  共创文明健康环境

黄永东

亲爱的各位老师、同学们:早上好!我今天讲话的题目是《学法、守法、宣传法  共创文明健康环境》。

大家都知道上海市已经于31日起正式实施《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这是我国首部省级控制烟草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13类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它是20091210日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我们都学习过政治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家法律、地方法规具有同等重要的法制地位。每位公民和学生都有义务学法、守法,作为学校和学校的每一份子都有义务宣传法律。所以,在此我代表学校提出:

一、首先我们要学法、知法、明事理

条例共有二十四条,简称“控烟二十四”。

其中条例第6条规定了禁烟场所:室内外区域都禁烟的单位是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以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还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

  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禁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禁烟。此外,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以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禁烟。图书馆、影剧院、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室内区域禁烟。网吧等互联网服务场所也被列入禁烟范围。

  禁烟的还有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商场、超市的营业场所以及电梯及其等候区域,还有公交车、出租车等公交工具内及其售票、等候室以及室内站台。

      其中第12条、第20条规定了禁烟单位的职责和义务:禁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严格禁烟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禁烟措施,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对在禁止吸烟区域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者离开该场所。以确保禁止吸烟场所无吸烟行为发生。学校应当对教师和学生开展防止烟草烟雾危害教育,定期开展控烟宣传活动。禁烟单位未尽本条例规定义务,导致禁止吸烟场所内多次发现吸烟行为或者发现烟草烟雾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确定的职责,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其中第21条、23条规定了个人的禁烟义务和职责: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被处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罚款,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吸烟有害健康,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在公共场所控烟是文明创建的需要,也是提升城市文明的需要,2010年上海世博会将是一届无烟世博会。届时,世博会展馆、指定宾馆等室内场所将全面禁烟,全面禁烟的内容包括禁止吸烟、禁止烟草广告、禁止烟草销售等。

二、科学理解禁烟价值,坚定禁烟的信心。

抽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的生活习惯,损害健康。抽烟还会损害大脑,使智力受到影响。在烟草的烟雾中,一氧化碳含量很高。吸入人体后,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成碳氧血红蛋白,使血红蛋白不能正常地与氧结合成氧合血红蛋白,因而失去携氧的功能。此外,一氧化碳与血红蛋白结合力要比氧气大260倍,而从碳氧血红蛋白中离解出一氧化碳的速度又比从氧合血红蛋白中分离出氧的速度慢得多。由于人的大脑对氧的需要量大,对缺氧十分敏感,因此,吸多了烟就会感到精力不集中,甚至出现头痛、头昏现象。久之,大脑就要受到损害,使思维变得迟钝,记忆力减退。这样,必然会影响学习和工作,使学生的学习成绩下降。

烟草中的尼古丁是一种神经毒素,主要侵害人的神经系统。一些吸烟者在主观上感觉吸烟可以解除疲劳、振作精神等,这是神经系统的一过性兴奋,实际上是尼古丁引起的欣快感。兴奋后的神经系统随即出现抑制。所以,吸烟后神经肌肉反应的灵敏度和精确度均下降。国外心理研究机构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吸烟者的智力效能比不吸烟者减低10.6%

一手烟、二手烟、三手烟都有危害。

三、宣传法律共建文明健康环境

学校要求全体党员、共青团员、全体学生,各团支部、各班级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无烟世博会”的目标,为创建“绿色学校”的目标,在学校内,回到家庭,走入社区,走上社会广泛开展控烟法规的宣传。

在校内学校已经制订了“杨思高级中学禁烟制度”。其中规定在校内吸烟的任何个人第一次发现罚款50元,第二次发现罚款100元,三次及以上每次罚款200元。凡是举报者获得同等数量的奖金。学生发现抽烟者,不仅给予罚款,还要给予校极行政处分计入个人档案。

各位老师同学们,知法守法宣传法是我们每位公民的义务,让我们行动起来宣传法律共建文明健康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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