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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思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作者:hh     发布时间:2008-9-16 点击数:949

杨思高级中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

前 言

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建设,协调学生社团与其他机构以及各社团之间的关系,促进各学生社团的健康稳定发展,更好的发挥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特颁布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杨思高级中学学生社团是由本校在籍学生自愿组织参加的社会团体,隶属于校团委,受学生会社团部直接管理。

第二条 宗旨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在校内外(主要在校内)开展政治、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各方面地的有益活动,让广大同学更多地了解社会的需要,在丰富课余文化生活的同时,培养和发展同学们的爱好与专长,提高同学们的综合素质,为促进校园文化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管理
   
学生社团在校党总支和校团委的领导下直接对杨思高级中学学生会社团部负责。

第四条 组织原则
   
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

第五条 凡我校学生(十人以上)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根据兴趣、爱好发起,并有管理、物资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成立社团。申请成立社团,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由学生会社团部审批。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社团,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一下材料:
1) 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申请。
2) 社团章程。

第七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注明下列事项:
1) 名称;
2) 宗旨;
3)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方法和具体责权范围;
4) 社团章程的修改程序;
5) 社团终止程序;
6) 其他必要事项。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与成员

第八条 各学生社团应努力建设并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纪律,不得与国家法令、校规校纪相抵触。
 
第九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 有权要求所在社团为其建立个人档案,以记录其在该社团的活动及其他情况;
2) 有权监督社团干部及其活动,对不合理的现象有权向社团部反映;
3) 享有所在社团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社团干部除必须具备社团成员必备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第十二条 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力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第十三条 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十四条 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90%,有资格被评选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9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十五条 社团干部的推选产生:
1) 社团成立时,由发起人共同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2) 社团换届时,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并报经学生会社团部批准;
3) 当因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社团章程中规定的程序推选产生社团负责人时,应由校团委同学生会社团部在全校公开招聘;
4) 社团的其他各级干部根据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推举产生。
   
人数较少的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社长一人、副社长若干人;人数较多的社团可设相对独立分支机构采用社长—部长负责制,下设各部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社长(副社长)均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部长可由社长任命,副部长可由部长任命,并报校社团部批准。
   
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
   
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十六条 各学生社团在不违反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在与社团自身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应满足社团成员合理的活动需要。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 擅自开展违法学校有关规定的活动;
2) 活动的宣传不得损坏学校公物;
3) 活动安排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各学生社团要做好各项活动的总结、纪录。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学生会社团部部长召集。

第二十条 登记成立的社团要进行学期注册:
1
、所有学生社团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必须在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重新登记注册,并报校团委备案。经登记后方可继续进行活动。注册时须向校社团部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学期社团的工作总结;
2)社团的变更情况; 
3)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 
4)社团的指导教师意见;
5)其他认为须说明的事项。
2
、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社团负责人填写《社团注册表》一式两份(校社团部、社团各执一份)。 
3
、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注册的社团,以自行解散论处。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解散:
1
、社团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校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解散该社团: 
13周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2)无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3)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者; 
4)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不进行社团注册者; 
5)出现其他应予解散情形者。
2
、社团解散时,应及时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注销,并由其清点活动室设备。
3
、社团解散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校团委。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杨思高级中学社团联合会

                                                            2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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